对于农房抵押试点的探索,宅基地的处置至关重要,应审慎对待其中涉及的风险。
8月24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由人民银行会同中央农办等11部门组织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缓解农民发展生产融资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将农民住房所有权用于抵押融资,应当审慎对待其中涉及的宅基地处置问题。
《意见》中明确,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机制。对此,有人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认为农民住房可以转让,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
宅基地可以试点用于抵押,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买卖。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具有“一户一宅”、无偿取得和使用、面积法定、限制流转等基本特征。建在宅基地上的住房,农民享有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而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于农房抵押试点的探索,宅基地的处置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农民将房屋连同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转让之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得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但农民流离失所,政府难道不管?如果允许农民转让住房之后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那么,就会有人以此作为“生财之道”,一次又一次地享受使用宅基地这一“福利”(城郊接合部最有可能发生),“瓜分”集体的土地资产,失去社会的公平、正义。
农房抵押贷款,这一举措对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有积极作用,但让农民保住自己的住宅,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为农民负责、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正是因为农民住房抵押、担保、转让面临不少风险,我们应该审慎对待其中涉及的宅基地处置问题,慎重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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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发荣:农房抵押需审慎处置宅基地:http://www.3jise.com/article/16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