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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贴政策、标准、对象和补贴程序。

  退耕还林补贴政策

  执行时间:2002年至今

  补贴对象:退耕农户

  补贴标准:2002年开始退耕还林政策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自治区退耕还林原政策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40元,从2004年起粮食补助由实物改为现金发放。二是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的标准,给予农民适当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的期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三是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的种苗费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四是采取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地方收入减收部分给予适当补偿。五是退耕还林工程的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2007年起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补助程序:县市林业局每年对退耕还林农户造林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按照年度分户、分乡镇根据补贴类别、亩数、补贴资金等数据录入统计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市乡财局。再由乡财局将各项数据下达到各乡镇(场),由财政所严格按照每户确认面积逐户录入“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农户。同时将发放资金明细表进行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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