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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是否可以再次申请?

  【案例】农户赵成外出打工,将自己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同村农户张江。五年后赵成返回该村,认为自己无一技之长,在外找不到工作,只能返乡务农。政府应再批给自己一处宅基地建房,而且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自己作为本村村民应拥有自己的住房。村集体不知道该怎么办,为此咨询了律师。

  【解答】赵成再申请宅基地,政府应该不予批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本案中,赵成已经将自己的宅基地出卖给同村农户,所以如果赵成再次申请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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