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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规定

  2014年11月20日,中央公布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里面一共有19条,大家有需求可以找到这个文件,仔细学习,把握政策要求。这是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专门讨论的涉农政策文件之一。这实际上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做了详细政策规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关键的政策文件。实际上从80年代中期,从国家的角度在鼓励农民土地流转。当然土地流转是有条件的,能不能从农业劳动力,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它是有条件的。到现在,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于原则、流转的内容、方式都做了明确的规定,都做了明确的要求。

  土地流转19条的原则,实际上也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有4条:

  一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经营承包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这是一个原则。

  第二条原则,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解决发展难题。不同类型的土地和农民的关系不一样,有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律也好,规定也好,还不能完全调整现在我们在农村的经济社会生活当中,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还需要完善、修改、补充。那么这个怎么来?这就需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要尊重地方实践,允许支持基层先行先试。

  第三,要依法自愿有偿,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能违背农户的意愿,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这也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四个“不得”。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农民不愿意流转你不能强迫他;不能损害农民的权益,这个地是一种财产权力,不能说侵权;不得改变用途,农地农用,这个用途有规划用途管制的,特别是承包地的流转,它是有用途管制的。你不能说我流转来的耕地头两年种点粮食,过两年我就弄农家乐,再过几年改高尔夫球场,这就不行。

  第四个原则,要坚持适度经营。要提高土地的经营规模,同时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为什么?因为我们96%的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平均规模在30亩以下,我们进行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民劳动力也好,农民家庭也好,还不能够完全转移城里,在二三产业稳定就业,搬到城镇做一个稳定的家庭,全家都转移出去,现在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还是要考虑到就业的问题,考虑到效率公平的问题,这些问题要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而且要求要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从国家的角度重点支持发展农业粮食的规模化生产。

  土地流转19条里有四个基本原则,除了原则之外,提出一些鼓励,它鼓励什么行为?鼓励创新的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采取互换或者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的问题。过去我们承包土地,好地、快地、近地、远地是搭配的,你家里十亩地,没准分成七块八块,最多分十几块,土地细碎化是很明显的。这个到底怎么办?咱们也不说打乱重分,你可以用互换的方式,地方自己解决,只要农民同意。

  当然,土地流转19条当中还有很多规定,第一个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的形式。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这个权利不是别人的,土地是不是流转,价格怎么定,形式怎么选择,应当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这都是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

  再有一方面,要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政府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的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现在很多省、县、乡都逐步地在建立经营权流转市场,在逐步的完善过程当中。这是一个流转的问题。

  刚才谈到了合理确定经营规模的要求,那么在土地流转的过程当中,国家政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的政策做了要求。2015年,相关部委又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做了一个明确规定,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粮业,实际上国家是支持这件事情的。工商资本进入农村农业,把新的要素、资金技术、市场带到农村,带到农业上去,形成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因为你是要走农业现代化这条路的,在这方面国家一直是支持和鼓励的。

  在实践当中总结出来一些经验,要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社会化服务和带动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这是适合企业做的事,适合农民做的事要让农民做,你起引领带动的作用。要支持企业和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连接机制。产业化从1992年到现在已经将近20多年时间的过程当中,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成功的都是比较好的,建立和处理利益连接关系、利益公担风险、互利共赢关系。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从政府管理的角度,要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土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这个在新的文件规定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有一个理念,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地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施行雇工经营的方式国家要有限制,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就是你能租多少地,你能租多长时间。要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这都要明确的规定,因为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涉及到农民的收益,农民的就业,农民的生计问题等。当然很多工商企业也有很多实践经验,国内国外都有,用什么方式都好,但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要有监管,要有风险的防范,比如非粮化的倾向、非农化的倾向,甚至追求利益改变用途,这些都要有监管、有控制。

  对于工商租赁、农民承包地要按照面积分级备案,要有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等。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一方面这是好事,要鼓励要支持,另一方面要管,要有限制,什么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要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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