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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解决4对矛盾

  8月末,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两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等生产诸要素,打破制约“三农”融资瓶颈。国务院此时印发这个《意见》,其根本目的就是让农村现有农业生产资源能有效转化为融资条件,最大限度地破解“三农”融资困局。

  然而,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工作,需在遵循现有法律规范条件下,处理好各社会层面、各种改革参与者之间利益关系,不能因为试点伤害任何一方利益。对此,笔者认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取得成效,必须解决好现有法律与土地流转现状、农民与银行利益、政府与银行风险防范、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村金融改革等四对矛盾。

  首先,解决现有法律禁区与现有土地流转现状的矛盾。当前,农民最主要财产权利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而这两项权利在抵押贷款上都受到了现有《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严格限制;且现行农村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普遍禁止农地抵押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法律效力也不明确导致农民可供抵押财产非常有限。

  然而,现有农民土地流转现状却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法律“界限”,不少农民名义上将土地租赁给了相关农业生产公司或个体经营户,但实质上却成了永久性“买卖”关系,这给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了新要求。而这次国务院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试点地区暂停执行。”为试点顺利推进大开了“绿灯”,对此,需各级政府和银行部门大胆突破和创新。

  其次,解决农民自主自愿与银行部门积极配合的矛盾。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广大农民是主要参与者,是决定试点成败最关键的内在因素;各级政府及银行机构是起辅助作用的推动者,是试点能否顺利的外在因素,不具有决定作用。显然,农民与政府及银行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又同时存在贷款安全与风险防范的利益博弈。

  对此,各级政府部门应发挥宣传引领作用,充分尊重农民主观意愿,不能为了政绩和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强迫农民进行大规模流转和宅基地转让而参与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应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来推动试点工作,千万不要把好事办砸。

  再次,解决政府与银行部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的矛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是项新事物,搞好这项综合惠民金融试验工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单靠政府或银行部门都将无法顺利完成。

  对此,应从三方面加大工作协调力度:一是试点地区政府结合国务院有关精神,加快各级政府融资担保公司及涉农政策性保险公司设立,并建立各类风险补偿基金,为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全覆盖担保及风险补偿,消除银行机构后顾之忧。二是各级政府及央行、监管部门加大扶持和协调配合力度。为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在发放再贷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方面,以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监督管理等方面,采取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政策措施,以利推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三是做好农村地区信用改造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建设,开展信用村、信用户评定及开展合作社信用评级,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为推行试点奠定坚实信用基础。

  最后,解决农村社会稳定与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矛盾。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涉及核心利益是农村“两地”流转,而农村“两地”又是农民最大财产权,在试点上要求做到既要维护农民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又要求银行部门推出适合农村两权抵押贷款特点的信贷服务方式和服务产品,妥善处理农民权益与金融创新关系。

  对此,要求各级政府及银行部门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把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为改革试点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两权抵押融资功能,盘活农民土地财产属性。二是实现金融服务全方位创新。金融机构结合两权权能属性,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创新支持力度。三是实现试点工作全流程透明化。将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及农村土地、宅基地流转相关要求向广大农民解释清楚,避免农民在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中成为“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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