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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

  泉州市政府9日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衡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把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80万元。

  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即可再次申请

  通知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月起即可再次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应距离上次提取公积金满12个月的条件限制,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职工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

  购买商品住房可获适度财政补贴

  通知指出,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商品住房适度的财政补贴,由当地财政制定补贴程序并承担费用。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包括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1.5%的财政补贴;个人(家庭)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首套房、首改房(包括购买二手房)的可享受不高于购房总额2%的财政补贴。

  购房者子女按生源划片情况入学

  通知要求,教育部门在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明确房地产项目的生源划片情况。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且学位额充足,凭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户口本即可安排其子女在片区内学校入学;如果该片区内有学校但学位额不足,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就近入学。外来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后,公安部门凭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可办理居住证;教育部门凭居住证和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生源划片情况安排其子女入学。

  放宽新出让地块价款支付期限

  通知规定,首期地价款在1个月内缴交比例不低于50%,剩余地价款根据土地出让金额适当延长缴款期限。土地出让金3亿元(含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土地出让金超过5亿元(含5亿元)的,缴款期限可延长至12个月。

  有建立实施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县(市、区),自2015年6月1日起,新出让房地产用地可不向房地产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由于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无法完全按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规定条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企业可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延缓缴交

  通知明确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申请延缓至办理规划专项验收时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首次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要求已缴清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取得土地权证的项目,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情况下,因规划条件修改应补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异地绿化补偿费等,期房预售的项目可以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现房销售的项目可在办理现房销售前缴纳。

  商业办公项目允许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

  通知规定,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整体或部分房地产项目,所在县(市、区)商业、办公(SOHO)现实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允许房地产企业进行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程序申请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变更,用于养老、医疗、文化、体育等新兴业态的开发建设,重新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规划、用地手续,重新确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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