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的全岛新型城市化发展,立足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改善农村村民生产生活条件。近日,我县研究出台了《玉环县鼓励农村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此,我县村集体和村民都将从新政策中,得到更多实惠。
新政适用对象为农村村民
《意见》所指的建造公寓式住房对象为农村村民,乡镇(街道)有条件区块鼓励建造公寓式住房,但要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低效用地再开发、旧村改造等相结合。
在具体实施中,有关部门将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综合整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科学编制和调整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在村两委意见统一并按村民议事规则组织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方案论证切实可行、资金预算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引导鼓励村民自愿参与公寓式住房建设。
用地标准规划指标均有要求
《意见》对村民公寓式住房审批程序、用地标准和规划指标都做出了详细解释。
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由村两委结合本村实际提出申请。其中,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挂钩的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省市要求审批。
村民公寓式住房的用地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因利用拆除的原宅基地面积过大或建筑物较新且经村两委同意并公示无异议,或利用宅基地、废弃地、空闲地、低丘缓坡资源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每户最多可增加3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村民建造公寓式住房规划指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但主城区内建筑层数原则控制在9层以上;利用地下空间的机动车设计标准,城镇规划区内大于70%,规划区外大于50%。
惠民政策力推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
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是一项民生工程,为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切实减轻建房农民负担,《意见》还提出了许多优惠政策。
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集体土地拨用方式供地,同时也允许采用国有土地划拨方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采用国有土地出让方式。
在余房奖励上,将以总建筑面积30%以内的比例作为村集体余房奖励。奖励余房由村集体统筹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同意,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的奖励余房可对社会公开出售,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额返还村集体。
余房奖励后多余的建筑面积,乡镇(街道)按成本价优先收购,也可对社会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净收益由乡镇(街道)和村集体进行分配。
通过建造公寓式住房节约出来的土地,全额返还村集体。其中,对节余用地的认定需进行核对,局部改造的区块,需分块核算。
与此同时,《意见》不仅减免规费,还对建造公寓式住房提供优厚的资金奖励。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建设用地复耕项目,按验收后新增耕地面积,县政府每亩补助6.5万元至6.8万元。列入省、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验收后获得的省、市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村级新农村建设。
《意见》对建房户普遍关心的权证办理和产权流转也有明确规定。公寓式住房参照商品住宅登记办法,办理分割登记。参加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建房户,在确保1套房屋自住的前提下,其余套房允许上市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原则上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金融部门还将帮助争取办理按揭贷款,并在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基础上,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
据悉,村民已享受农村村民公寓式住房审批或奖励余房分配的,今后不再享有建房条件审批资格。目前,县政府已成立了县农村村民公寓式住房建设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相关协调工作。
此外,县政府还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安全施工,确保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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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村住房建设又出地方新政策:http://www.3jise.com/article/176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