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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用地土地使用税由谁缴纳?

  “实际使用人”缴纳:

  财税[2006]56号)文明确: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谁是“实际使用人”:

  我们理解,村委等组织出租集体土地,出租即为使用,应该是村委缴纳土地使用税。事实是,税局一般不找村委征税,政策解释大多也指出:最终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下政策供参考:

  需与税务机关明确的几个问题:

  1、谁是纳税义务人:即出租、转租等多环节情况下,谁是“实际使用人”。

  2、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确定实际使用人后,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拿地之后,闲置、开发建设阶段,是否属于实际使用?还是可以等实际投入使用,已转租时才开始计算?此处也有谈判空间。

  3、按什么标准缴纳:各地通常将土地分为不同级别、不同行业确定单位税额标准。部分地区有明确确定方式,如广东潮州市(潮地税函[2010]26号)明确,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并且合同上注明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营业执照注明为工业用途的,适用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标准。

  4、当地是否可以减免、是否有财政支持。

  对企业而言,通常会作为承租方,租用村委集体用地,有些是租赁土地后建房产自用,有些是建完房产之后再转租给其他企业。不论是哪一环节征税,最终都税负都可能会转嫁直接承租集体用地的企业上,因此,企业做相关投资时,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明确上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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