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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农村宅基地政策详解!

办个宅基证要交一二百块钱办证费,村干部这种做法对吗?家里两个儿子结婚后要分立户头,怎么申请新宅基地?听说要统一规划村庄,不让盖房了,这是真的吗?2018农村宅基地政策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弄清楚?随着各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向前推进,不少农民询问有关宅基地政策事项。

宅基地如何审批?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宅基地如何确权?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之前建房使用的宅基地,虽然超过规定的面积,但可维持现状。今后拆迁、改建、翻建房屋时,要严格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审批。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以后到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宅基地超面积的,要经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政策处理后,再行确权。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6)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7)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8)已经确权的宅基地,在以后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时,按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

(9)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目前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农村居民建设住宅,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

(1)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2)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3)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1)、(2)项的规定。

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如何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原宅基地使用人将其所使用或所有的宅基地出借给他人,现在能否收回该地的使用权?

对这个问题,要区分不同时期来处理。借用宅基地是不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但对其中有的人借地建房、长期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取得了房屋产权证,应承认建房人已因政府批准建房、发给房屋产权证而取得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如因出借人讨还宅基地,要求对方拆房还地引起纠纷的,应参照198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处理,即该地使用权归建屋人所有,原使用人失去使用权。在土地公有化之后,一方仍借地给他人盖房的行为,违背了当时政策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行为,依法不予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对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如何补偿?

对农民宅基地占用的耕地,县(市)、乡(镇)应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省(区、市)及市、县应从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宅基地管理制度有哪些?

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各地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也不得收取耕地开发费。

如何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管?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接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强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职能,充分发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防范土地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严重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对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的农民住宅有什么不同要求?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住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宅基地用地计划如何管理?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应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超计划批地。各县(市)每年年底应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执行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流程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是在已有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采用1∶500比例尺,获取村庄内部每宗宅基地和其他土地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将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在行政村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情况和权利归属;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向使用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发放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免费的吗?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一个指导思想就是惠农、便农、利农,为了贯彻落实不增加农民负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由政府统一购置,免费发放。

对农村存在的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如何处理?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经有批准权的单位批准并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准予进行登记发证。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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