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深圳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完善安置补偿措施,明确处理程序。
深圳于1992年和2004年进行两次土地转制,但是大量土地实际上并没有完成相应的补偿返还手续,依然属于村集体及股份公司所有。我市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又急剧增加,再加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复杂社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和收地补偿,一直是我市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规定》所称征地安置补偿,是指在征收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包括为落实征地返还政策进行的土地安置以及为征收土地进行的货币补偿。
新规共有17条,对土地安置方式、土地面积、奖励面积、容积率、补缴地价等都有涉及,市规划国土部门还将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新规称,按照本试行规定可以进行土地安置或土地置换,土地权利人选择货币方式补偿的,补偿金额按拟安置、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值上浮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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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圳《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http://www.3jise.com/article/17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