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正式启动新的《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低于市场价格就可以保证被征收人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用途、结构相当的房屋;政府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上述补偿外,还要优先安排被征收人享受住房保障,使其不再等待轮候保障房。
《办法》对房地产评估作了4条规定:一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补偿;二是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三是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四是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办法》强调,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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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http://www.3jise.com/article/181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