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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置换出新规,安置补偿标准提高

  据报导,深圳最新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日前已经出台。《规定》再次言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应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制度,以等价值补偿为基本原则,并适度提高土地补偿费标准。

  深圳土地资源稀缺,城市快速发展对土地利用的需求又急剧增加,再加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问题,必须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规定》作为征地补偿的主要依据,旨在妥善解决我市征地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的土地和空间需求。

  《规定》严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换的适用情形,鼓励土地安置在继受单位已建成的区域落实并与城市更新统筹处理,在坚持等价值补偿的基本原则下,对不同土地的安置情形进行分类处理,以妥善解决征地、收地补偿等相关问题。

  土地安置的适用情形分为两类:一种是已有相关协议、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确定以土地安置方式解决征地补偿问题但尚未安排的;另一种是《规定》实施后,确需采取土地安置的方式解决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征地遗留问题。

  对于土地置换,《规定》提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规划实施等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可以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给予补偿,包括“收回整宗或部分有合法产权的产业项目用地,导致该土地权利人无法在原地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且该项目经市、区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于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等5种情形。

  同时,《规定》对超价值置换进行了严格限制,即由于规划原因无法选定价值相当的地块进行置换,必须选择价值较大的地块进行置换的,所选地块的价值不得超出拟置换土地价值的10%。超出等价值部分的土地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地价。

  前面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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