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①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不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如:集镇、县城从事二、三产业户口未迁);
②解放军、武警部队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士官;
③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生;
④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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