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征地、拆迁实务工作中我们发现,宅基地征收占有很大的比重,但是大部分农民对宅基地的一些重要问题并不知晓,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走入误区。本文就农村宅基地的一些基本问题做简要介绍:
宅基地集体所有私人使用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集体所有私人使用是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最重要的一个特征。
宅基地使用需严格的审批程序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农村土地改革的推进,农村出现了建房高潮,发生了大量乱占耕地建房的问题。未解决此问题,国家不得不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宅基地面积限额,严格了宅基地审批程序。其第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宅基地属于福利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福利分配制度,首先表现为人人平等、限量分配。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平等的享有使用权,这是成员权的一种体现。因此,理应人人平等的享有使用面积相同的宅基地,不能有差异。由于保护耕地的需要,村民不能随意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有限量,因而《土地管理法》严格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次,村民使用宅基地无需支付费用,没有期限限制。为减轻农民负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明令取消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宅基地用地管理费,农村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使用。
宅基地属于基本无流动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尤其是国家政策规定,农民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的土地不具有处分全能,其建造的房屋亦不得向集体以外的成员销售。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证和房产证”。2004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同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提出两个“严禁”:“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再次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同时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也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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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宅基地的必知事项:http://www.3jise.com/article/183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