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其就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它的实施将为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征收房屋前要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其内容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
先补偿后搬迁
房屋被拆迁后如何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些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拆迁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明确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费、支付期限、拆迁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选房顺序,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拆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可以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可以按被征收人上一年度纳税后的税后月平均净利润计算,可以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也可以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计算。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评估违规要赔偿
《条例》提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不得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若有违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入拆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也要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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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将依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http://www.3jise.com/article/183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