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合理流转能带来什么好处?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上,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限制、最终到明确开放的发展轨迹。
(一)充分的政策依据与法律保障
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立法上,我国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限制、最终到明确开放的发展轨迹。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但“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国家政策上允许有偿转包土地。1988年的《土地管理法》、1993年的《农业法》打破坚冰,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001年中央发布18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2003年施行的《土地承包法》专门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标志着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07年《物权法》沿袭了《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2009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2010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些法律和政策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起了引导、规范、支持和推进的作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1.52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
(二)土地合理流转是壮大龙头企业和实现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
土地流转最大的效应是解决了原承包中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创建,实现了土地向种养大户流转、集中,打破了传统意义上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格局,使土地得以连片集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基地和示范同区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市场导向,通过“市场+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运行模式,把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连接起来,有效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从而改进了生产经营方式,使农业走上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和企业化管理的产业化经营之路。
(三)土地合理流转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农村,人均耕地少,农产品商品率低,结构调整困难,农业生产成本高,是制约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原因,因此,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起来后,在连片的土地上,经营者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形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从事相同或相近产业和品种的产业基础,把分散的农业生产有效地组织起来,推动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的专业化,从而降低生产与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的竞争力和综合经济效益,保障农民持续增收。
(四)土地合理流转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及提高土地产出率的需要
土地作为市场经济的生产要素之一,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盘活存量与增量资源,提高其使用效益。当前,我国家庭分散的小规模生产与农业产业化所要求的大规模生产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制约了农业现代化的步伐。通过合理流转,优化土地与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使土地从资源属性顺利地转化为资本,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投入农业开发,有效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并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完善农业的物质技术装备,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可以极大地提高土地的产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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