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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

  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 让农民受益

  记者日前从县农办获悉,《大英县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已于近日正式出台。《方案》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为导向,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受益者。

  土地经营权流转重点内容

  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要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积极开展土地流转收益性保证贷款试点、土地信托贷款试点、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流转市场监管办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县、镇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搭建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实现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化。充分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以县为中枢、镇乡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监测体系,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大英属川中丘陵地貌的特点,结合经济条件、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适度经营规模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各镇乡、县级相关部门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发展,通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示范引导,促进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合作与联合,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妥善解决撂荒土地。切实做好撂荒土地的流转工作,引导农民将撂荒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承租和经营撂荒土地。对长期外出、已有稳定职业或失去联系农民的撂荒土地,在不改变原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搞好代耕,也可委托其他农村经济组织代为管理和流转,代耕收入归代耕者。外出务工的农民也可以与其他农村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委托代为耕种或流转,流转收益按双方约定比例分配。对耕地长期撂荒的,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补贴资金。

  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强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培育。夯实家庭经营基础,壮大现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建设。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扩大生产规模,成为专业大户或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绿色化、有机化生产,提高产业化水平。

  强化农民合作社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省、市级农民合作社的示范作用,带动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高办社能力、完善办社机制、提升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和组织带动能力。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新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强化农业企业培育。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农业企业上档升级,创建国、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引导农业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方式进行联合重组,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它们对农业产业化的带动能力,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农业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扶持

  优先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设施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好各项农业补贴和贷款贴息政策,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到国家支农惠农政策。

  中、省、市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重点对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各级各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生产基地建设中涉及的道路、排灌设施和土地整理等项目;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结合、打捆支持等方式,分别对新发展的示范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给予补助;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申请基地建设和发展产业等方面的银行贷款,同级财政可按银行基准利率给予适当的贴息补助;县级财政重点扶持新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成效好的,按实际土地流转面积,在年初预算的支农惠农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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