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 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低层房屋建设(以下简称建房)施工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房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房地点:
3.建房规模: 层,总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
(在口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口框架结构;口砖混结构;口木结构;口其他 。
4.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
二、承包内容和方式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承担以下内容(在口中以划√方式选定,可以选择多项):
口地基基础;口主体结构;口电气管线;口给排水管道;口化粪池工程;
口其他
2.承包方式(在口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口包工包料;ý清包工;口部分承包;口其他 。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价款支付和费用承担
1.总价款:人民币 元整 (大写 元整),价款构成详见附件预算清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施工内容的,变更部分的费用按实增减。
2.发包人按照以下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口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口按施工进度支付:
(1)开工时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2)地基基础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3)地上一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4)地上二层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支付进度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5)竣工结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日内付清剩余价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
口其他付款方式:
3.承包人承担其雇佣的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因施工活动导致的 施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失,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或者加重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五、施工要求
1.发包人应当在开工前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确定设计图,并保证建房地点通电、通水、通路,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与周边邻居不存在影响施工的纠纷。
2.发包人和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
3.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农房设计和施工,釆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消防等 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设计单位或者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检査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4.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后,应当提前 日通知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在验收前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发包人未 按时进行验收,也未通知承包人延期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验收结果 视为发包人认可。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承包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备齐施工档案资料后,可以通知发包 人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组织承包人和 设计、监理等单位或者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在 日内向承包人签发接受交付的凭证。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当返工、修 复或釆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当通知发包人, 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建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
6.承包人对建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 年(不小于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年(不小于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保修期自其实际占有之日起算。
7.建房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 竣工日期;因发包人原因,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通知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日期;建房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其实际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竣工结算
承包人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结算清单,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清单之日起 日内完成审核,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清单。承包人对发包人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审核意见。对于双方认可的结算价款,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对于其中一方有异议的结算价款,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七、违约责任
1.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合同价款的,按日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包人返工、修复或者给承包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停工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承包人实际损失。
2.承包人具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釆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2)承包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日 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 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其他义务的,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实际损失。
八、争议解决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也可以按下列方式解决(在口中以划√方式选定,只能选择一项):
口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口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1.附件预算清单、设计图纸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承包人(签字或者盖章):
企业资质证书号: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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