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乳品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货物名称
第一条 货物名称: (牛/羊)生鲜乳
产地:
二、货物质量标准与价格
第二条 鲜奶质量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标GB19301-2003《鲜乳卫生标准》。
(一)感观特性
1.颜色:均匀,呈乳白色或微黄色。不得出现红色、绿色或其他异常颜色。否则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2.滋味气味:具有乳固有的的香味,无异味。否则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
3.组织状态:呈均匀一致胶态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肉眼可见异物。否则视为不合
格,甲方有权拒收。
(二)理化指标
1.合格奶的理化指标(见下表)
序号 |
检测项目 |
合格 |
不合格 |
1 |
脂肪含量(g/100g) |
≥3 |
<3 |
2 |
蛋白质含量(g/100g) |
≥2 |
<2 |
3 |
非脂乳固体(g/100g) |
≥8 |
<8 |
4 |
比重(20℃/4℃) |
1 |
<1.028或>1 |
5 |
滴定酸度T0) |
≤18 |
>18 |
6 |
杂质(PPM) |
≤4 |
>4 |
7 |
蛋白稳定性(酒精实验1∶1) |
≥75% |
<75% |
8 |
奶罐牛奶温度(℃) |
≤4℃ |
|
2.非正常奶的乳脂率不得低于 %,蛋白质不得低于 %,其他指标须与合格奶完全一致。凡乳脂率低于 %,蛋白质低于 %的,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乙方自行处理。
(三)抗生素检测为阴性第三条鲜奶买卖价格
(一)每年执行两个价格标准,即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执行一个标准,第三季度执行一个标准。
(二)本合同签订的年度期内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四季度鲜奶收购价格是 元/公斤;第三季度鲜奶收购价格是 元/公斤。
(三)合格牛奶的最低保护价格元/公斤。
(四)非正常牛奶价格在同期合同价的基础上,协议确定价格。
三、货物数量与交货时间
第四条 乙方每日向甲方交售合格鲜牛奶 公斤(淡旺季交售数量上下幅度不超过15%)。
第五条 交货时间:每天 (北京时间)以前,乙方应及时派车将约定数量的鲜奶运输至甲方厂区。
四、货物装载、运输、卸载
第六条 货物由乙方负责装载、运输和卸载。
五、鲜奶称量与质量认定及交货地点
第七条 鲜奶数量认定地点及交货地点均为甲方所在地。
第八条 质量指标中的酸度、比重与脂肪、蛋白质及其他理化指标在甲方工作室检测,对质量结果有争议的鲜奶在收货后三个工作日内交法定检测部门复检。
第九条 对收购鲜奶数量、酸度及比重进行认定后,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牛奶收货单(需加盖甲方单位鲜奶收购专用章),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认可即产生法律效力。
六、货物结算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甲方依据甲乙双方核实的鲜奶数量和价格,以转账方式向乙方结清上月奶款。
第十一条 双方在货物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货物的等级、单价、数量进行结算,甲方在结算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直接汇入乙方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第十二条除前条约定的银行汇款支付外,以下三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支付宝转账;(二)微信转账;(三)现金支付。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必须按时接收合同约定数量的鲜奶,否则引起鲜奶变质或不能继续正常收购鲜奶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酸度、比重认定不合格的当场告知;脂肪、蛋白质在甲方化验室检验不合格,甲方应在30分钟内告知乙方,乙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甲方的监督下,由乙方将封存的奶样送质检部门复检,复检后情况属实的,甲乙双方通过临时协议解决。
(三)酸度、比重与脂肪、蛋白质在甲方处化验检测不合格而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生鲜牛奶,甲方应无条件按合同接收。
(四)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设备、质量等,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交售鲜奶,诚实守信,杜绝掺杂使假。乙方每天交售的鲜奶必须留样,以便发生质量纠纷时备检。
(二)乙方必须严把奶源质量关,提高奶产量和原料奶质量;自备运送生鲜奶的专用设备与车辆。
(三)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提供奶源,应在一个月前通知甲方,说明具体原因,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
八、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十五条 在奶品交付甲方装车运载前,因搬运或移动产生的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货物在交接过磅与清点验收后,毁损、灭失及正常耗损的风险与责任,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迟延交货超过三十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赔偿违约金。
第十九条 乙方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条 甲方因转产或停产等原因不能继续收购鲜奶,或乙方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奶源,双方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终止合同。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乙方原因,甲方延期付款的,每迟延一日,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乙方有权相应迟延交付货物。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按时接收合同约定数量的鲜奶,引起鲜奶变质或不能继续正常收购,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准备奶品,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奶品总价1%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货物交付完成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产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二、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七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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