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在建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
联系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的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即属于 县(市、区) 乡(镇)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房屋宅基地登记与房屋基本情况
第二条 房屋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登记土地使用权人姓名(户主): ,登记共有人姓名: 。
第三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在建房屋位于 乡(镇)村组(寨) 号,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四至为:南抵 ,东邻 ,北靠 ,西接 。
(二)该在建房屋建设情况为:
1、
2、
(三)该房屋的附属物有:
三、房屋价款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 双方约定房屋买卖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五条 双方约定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一)本合同签字按手印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二)房屋交接之日,即乙方向甲方交接在建房屋之日一次性支付,当面点清。
(三)分期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首期款: 元;尾款元于在建房
屋交接之日支付。
(四)其他支付方式:
第六条 按照第五条的付款方式,以下四种支付方式双方均予认可:
(一)现金支付;(二)银行汇款;(三)微信转账;(四)支付宝转账。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移交在建房屋工程及相应的建筑材料,享有在建房屋工程的全部权利。
(二)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价款。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应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登记页复印件,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要求甲方按约支付在建房屋交易价款。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到房屋交付之日期间,乙方不得损毁房屋结构,除为房屋正常管理外,不得采取任何致房屋损毁损坏的行为。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房屋有关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手续及其相应票据资料交于甲方;同时提交与第三方施工人员签订的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及已支付的工程款及向材料供应商支付的材料款凭据等文件。
(四)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手续或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变更登记或申请新设户名登记时,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五、房屋的交付时间
第九条 双方约定房屋移交时间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一)本合同签字之日。
(二)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房屋价款支付到账之日。
(三)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尾款支付到账之日。
(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全部到账之日。
(五)其他方式:
六、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与保证,如实告知甲方房屋的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的申请办理情况,在建房屋的共同出资人、施工人员情况及施工合同资料;库存建材以及向建筑材料商付款或欠付材料款情况等。
第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与保证,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对第三方所欠付的工程款或建筑材料款等,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出具的所有证明文件均为真实有效,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约条款
第十三条 乙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全部信息,甲方因此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在房屋移交前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房屋毁损或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乙方迟延交付在建房屋的,甲方有权以已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1%收取违约金,直至乙方交付房屋之日止。
第十六条 甲方迟延支付房屋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应付未付购房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1%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付清全部购房款之日止。
第十七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八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二十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附则
第二十二条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三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宅基地证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申请办理文件、房屋建设施工合同及支付工程款收据、建材供应合同及相应建材货款支付凭据等原件在在建房屋交移交时交由甲方保存,复印件由乙方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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