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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

贵州省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入股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合作投资经营专业合作社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共同遵守。

一、共同投资人的出资额和投资方式

第一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农业专业      合作社发展情况,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资金经营甲方于     年    月   日成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原合作社成员共同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现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占出资总额的    %。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参与合作社的经营。

二、合作社业务范围

第二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具体以工商注册为准。

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第三条  甲乙双方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        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双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六条  共同投资于专业合作社的股份转让后,甲、乙双方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转让款。

四、资金的投向和使用

第七条  入股资金用于合作社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合作社资金具体使用以及经营权限归乙方。

五、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安排

第九条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   名理事人选,乙方推荐  名理事人选。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乙方任合作社理事长,乙方向合作社推荐常务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人选。

第十一条  合作社经理在甲方选派人员中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对理事会负责。经理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合作社的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合作社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合作社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  合作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一名,乙方推荐一名。

六、投资的转让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第十五条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七、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     合作社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成立后,甲、乙双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第十九条  合作社社址和办公场所由乙方选择,经甲方认可后确定。

八、特别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工商注册所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由甲方选定,报乙方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社成员选举和表决时,每一成员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乙方作为合作社主要出资股东,持有合作社70%的出资份额,乙方享有合作社全部基本表决权的20%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与基本表决权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合作社的总表决权为基本表决权和附加表决权之和。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利润分配;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九、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停止与违约方的所有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十六条  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的,不等于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认可,接收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八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因以下原因导致履行本合同出现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时,权利受影响方可向另一方请求变更合同。

(一)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

(二)其他导致双方权利与义务显失公平的情形。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第三十一条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的约定和履行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双方还可以约定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十二、合作期限

第三十三条  双方合作期限为年,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三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终止前30日,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合同交换意见,并进行必要的协商,以保证合作工作的连续性。

十三、附则

第三十五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六条  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的作用,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捺印)/(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乙方(签名捺印)/(盖章):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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