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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贵州省农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采购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乙方(供应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住所地/居住地:

联系人:                 电话:

微信号: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在采购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合同,双方共同信守。

一、合同标的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品牌、规格、尺寸、材质、单价及总额见合同(采购清单)。

第二条  以上材料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结算数量以甲方提货计划及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甲方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供货数量,乙方不得以供货数量变化而提出供货价格调整,此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不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

第三条  货物的出厂证明、产地、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测试合格证等资料在交货时必须随箱装。

二、采购价款及支付方式

第四条  采购货款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五条  货物价格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款、运送到甲方指定位置的运输费、装卸费、搬运费,成套产品组装费、检验及检测费、税金。

第六条  货物的具体数量和进货时间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出的书面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总价款以货物单价乘以甲方实际验收合格的供货量为准。

第七条  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                               。

第八条  在货款承付期内若发现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或缺少必要的依据以及验收的技术资料等,甲方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货款,乙方无条件接受。

三、交付地点、方式及期限

第九条  交付地点:                             。

第十条  供货方式:乙方送货上门;

如上述指定地点临时有变更,甲方另行通知乙方,乙方仍须将货物以安全、合理的方式运送到甲方另行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    年    月   日前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甲方可因实际需要对货物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等作出调整,但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要求交货,否则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严格按照《采购清单》中注明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等质量参数要求供货,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四条  采购清单中列明的成套水、电材料或产品,乙方应组装成套,不得缺漏备品、配件或配套工具等。

第十五条  乙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为全新的、未经使用的优等品,其质量、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或行业优良标准,如没有国家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须符合通常的使用标准。除以上标准外,须通过国家或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和认证的,应提供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六条  乙方须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他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五、所有权及风险移转

第十七条  双方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至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拒绝接收货物、退货或者解除合同的,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产品验收与检测

第十八条  工程材料送达甲方指定位置的后通知甲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尺寸、材质、数量以及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将乙方所供产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检测不合格,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二十条  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以及产品外观破损等,乙方无条件更换或退货,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乙方按合同总价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货物一并交付甲方。

七、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延期付款,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迟延付款金额1‰的违约金,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及方式将全部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按日计算,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该批产品总价1‰的违约金,直至产品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一方接受对方逾期履行的,不视为对其违约行为的认可,仍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还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30日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致使守约方遭受实际损失的,除按合同约定和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以外,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第三十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应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判决结果作出之前,双方有义务保证本合同不中断履行。

九、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住所地(住址)、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的一方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中的标题只为便于双方阅读和理解合同内容,不作为权利义务约定。

第三十五条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乙 方(签名捺印) / (盖章):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

 

 

采购清单

编号

名称

品牌

规格

数量

单价

总额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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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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