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委员会办公室获悉,《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应在尊重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鼓励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主要采取被征收人自主安置、政府统购房源安置、政府搭桥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安置等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棚户区改造征收个人私有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20%的比例给予奖励。
《办法》指出,政府统购房源和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的,政府实施主体应采取前期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摸清被征收人基本需求,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房型、价格、装修等条件。其中,采取购买存量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采购程序,阳光操作;采取政府搭桥团购商品房安置的,主要通过开发企业现场巡展、举办专题房交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团购价格可采取公开竞价、议价等方式,以折扣优惠比例、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方式确定。
在货币化安置优惠方面,《办法》明确规定: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额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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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荆门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http://www.3jise.com/article/18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