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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

  在城镇房屋租赁中,经常引发房屋租赁纠纷。引起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是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也就那么几种。在房屋租赁中常见的问题就是最容易引发纠纷的地方。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租赁期内承租人出卖房屋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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