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公司负责建设和申请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能否以划拨方式供地?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法【2008】3号)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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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能否以划拨方式供地?:http://www.3jise.com/article/189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