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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宅基地可否登记为国有?

  问:某县城关镇居民王某于1991年3月购买该社区农业组一村民住宅居住。同年,王某将户口迁至该社区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2002年3月,王某原址改建时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登记,这是否合法?现在应如何处理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的要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在2005年对该法条作出了解释: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在此解释公布实施之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村集体的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的应仍有效。2002年3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为王某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登记并不违法。但该社区老居民代表提出土地征收补偿要求是有道理的,政府应按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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