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如何健康有序推进?农民的权益怎么保证?家庭经营基础地位能否坚持?10月28日,湖南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任、省农业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刘宗林接受记者专访,对此进行了解读。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
“这些模式是通过近几年的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湖南特色的流转模式。”刘宗林介绍,早在2009年,我省就土地流转机制创新作了专题部署,并在攸县召开了全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建设示范现场会。这几年,各试点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进行了一些创新探索,在原有互换、转包、转让等传统土地流转形式的基础上,初步探索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益阳信托模式”、“常德农民合作社模式”、“怀化股田制模式”、“衡阳安邦模式”、“长沙土地股份合作模式”等,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有效推进了土地流转。
刘宗林举例说,比如益阳的土地信托模式,通过政府牵头成立“信托公司”将农户分散的土地流转集中起来,再以合同方式租赁给农业公司或大户经营。由政府扮演“中间人”角色,较好解决了传统土地流转中双方屡屡违约的难题,在减少土地抛荒、激活农村资源要素、加大农业投入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对此,《土地流转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条件较好的县市区,稳妥开展农民市场化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形式的利益补偿。
“在城镇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承包地有偿退出对于盘活宝贵的土地资源十分重要。”刘宗林说,对于长期在城市务工创业,但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来说,如果其本人自愿选择退出农村承包地经营权,在根据市场化机制获得相应的利益补偿后,可将土地承包权交由原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
“但这是一种新模式,要鼓励创新、依法依规、稳妥开展,防控风险。”刘宗林强调,试点要注意四点,即必须具备试点条件、明确退出主体、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利益补偿。
随着农村土地交易市场逐渐活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渐呈多发态势。据初步统计, 2007至2010年,全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期间,土地纠纷年均约9000起左右。
如何更好保障农民权益?《土地流转实施意见》要求,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所有县市区都要建立标准化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
“农村土地纠纷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刘宗林说,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着力于从土地纠纷源头寻找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从土地纠纷法律层面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土地纠纷总量明显降低。
“要求每个县市区建立‘一庭三室’的标准化仲裁场所,就是要完善开庭审理土地纠纷的基础设施。”刘宗林说,目前来看,全省开展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2014年度全省受理的纠纷仲裁案件84起中,裁决生效的占98.6%。
刘宗林说,下一步,我省也将更加注重基层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对一些县市区开庭审理案件的案例进行收集整理,汇编成册,分发到基层,促进业务交流,提升基层仲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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