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主页 > 生财有道

土地流转也能“少数服从多数”?

  

  沧州市献县读者魏征翔等人问:

  从9月20日开始,我村大喇叭里每天早晚广播如下内容:根据中央的指示精神,县政府决定我们村村南通县城马路以东的土地进行土地流转,流转给县里某位种植大户搞观光蔬菜园。凡是涉及到的土地承包户,必须于10月10日前拿上承包证到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为10年。流转费2016年为每亩地1000元,以后每年增长50元。

  一些农户觉得种地没有这个收入高就同意了。但很多农户害怕像前几年一样,说是进行土地流转,但签订出租合同后土地上却建起了厂房。后来由于厂子不景气,过了几年就不给租赁费了。到头来,农户一没土地可耕种,二没租赁费收入。

  但村干部说,如果签订流转合同的农户达到80%,剩余的即使不同意也会强行流转,这是少数服从多数。

  我想问一下,土地流转是怎么一回事?中央政策对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指出: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从以上的法律政策我们可以看出,土地流转是好事,是国家所鼓励的行为,但土地流转不能成为像你们村前几年那样“以租代征”的非法占地行为。流转的土地上必须用于农业用途,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

  另外,流转是承包土地的农户和第三方的事情,政府和村委会可以进行引导,但绝对不能代替农户强行流转。你们村的土地流转由政府定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声明:本网页内容为来源互联网,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320919107#qq.com。#改@

土地流转也能“少数服从多数”?:http://www.3jise.com/article/192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