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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明确如下意见:

  1.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一般不超过65周岁,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2.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转商补息贷款和商转公贷款。

  3.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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