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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获得农村土地抵押贷款?

  根据《海宁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抵押专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农业经营主体在合法获得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后,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作为债务担保抵押向金融部门申请贷款。金融部门根据借款人信用记录、流转土地上的经济作物预期收益等综合因素进行评估,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登记抵押后,向申请人发放一定额度的贷款。

  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必须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当向金融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流转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经营权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合同等;
  (二)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三)同意放弃地上(含地下)附着物处置权与经营收入处置权承诺书;
  (四)发包方同意流转、抵押;转包方同意再流转、抵押的意见书;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

  温馨提示: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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