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一定需要征地告知书吗?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这是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土地管理的最全面、最明确、规格最高的一份文件。针对当前存在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明确要求。
“(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征地告知书应该告知我们什么?(举例)
征 地 告 知 书
扬国土资征告字[2011]第276号
汤汪乡九龙村及有关农户:
因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81.084亩。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土地用途:
道路用地
二、拟征土地位置:
九龙村蒋一组、蒋二组、袁庄组、谢庄组、蒋四组、蔡坝组、东前组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根据文件规定,此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根据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2002)84号文件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拟按以下标准执行:
青苗费:水浇地:1800元/亩;旱地:1200元/亩
地上附着物按实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根据江苏省政府苏政发(2011)40号和扬州市政府扬府发(2011)148号文件规定,拟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为进入社会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 安置、 / 安置,实际安置途径以有权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五、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下发后,国土资源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扬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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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的农民,你见过《征地告知书》吗?:http://www.3jise.com/article/19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