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牧民宅基地政策
1.范围对象:具有西乌旗户籍的牧民。
2.具体内容:牧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结婚后单独立户男女一方已有宅基地的;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无当地户口的。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工作流程:牧民建住宅使用土地的,应向户口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嘎查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旗人民政府批准。
4.提供材料:提出书面申请。
5.经办部门:旗国土局,咨询电话:352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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