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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去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并首次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亟需要关注。

  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缺乏创新且介入不够。一是贷款管理缺乏创新,多头授信依然存在。目前,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集中将大量的贷款投向较大的农业项目,贷款集中度明显。二是产品创新不够,融资受限。农金机构发放贷款一般都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保证,但流转土地经营主体一般无法提供银行要求的抵押物或担保,而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受担保资金额度小、缺乏担保风险补偿等制约,对农村土地流转贷款担保力度很弱。三是农村金融机构介入不够。目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农信社,对一些大型农业项目感到力不从心。急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给予支持。四是贷款额度受限制。部分金融机构的贷款限额普遍较低,无法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大量的资金需求。

  (二)有关部门政府扶持支持力度不够。一是补贴不能到位。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补贴措施,但有的地方政府执行较差,财政补贴未能到位。二是政府缺乏对金融的激励政策。目前,政府部门对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相关激励政策还不够,农户贷款基本上按照市场利率定价,不利于调动经营户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农村土地流转。三是对农业贷款贴息限制性较大,支持面较窄。全国部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3年扶贫到户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对贷款2万元以下(含2万元)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贫困户予以贴息,但部分国家级贫困县从2009年以来多数农户小额贷款额度都在2万元至50万元之间,无法享受扶贫贴息优惠政策。四是保险保障作用有限。目前各地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业务品种少,金额小,且农业保险风险较大,商业化经营保险公司不愿开办,保险保障作用发挥还非常有限。

  (三)土地流转不规范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是政策风险。除部分县(市)对土地流转进行规划外,大部分县市没有成立相应的服务机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和土地流转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二是法律风险。部分省出台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之前的土地流转,大部分没有规范的流转合同,相当部分只有双方当事人签订口头协议或内容简单的租赁合同,对于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不明确,容易产生土地流转纠纷,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缺乏保障。三是主体投资风险。开展种养项目在生产设施建设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但这些设施目前尚无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更不可能以这些固定设施作为抵押品获得资金支持,可能出现投入越多资金缺口越大的问题,影响资金链的正常循环。四是流转期限风险。土地流转期限一般较长,大都签订15至50年的定期合同。同时,我国承包土地到期后,重新调整土地容易产生一定的矛盾纠纷,造成风险隐患。五是土地流转租金风险。土地流转合同一般较长,租金也相对固定。但近期已出现部分农户要求提高流转费用的情况,一旦不能满足农户提高流转费用的要求,将会出现矛盾纠纷。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制约土地流转。一是土地分散经营,制约土地流转。由于土地的分散经营,要转为集中规模经营,由于涉及的农户之间的思想认识不一致,严重制约了土地的有序流转。二是缺乏流转平台,制约土地流转。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想流转或急于流转土地的农民无法将手中闲置的土地流转出去,或者只能低价或无偿把土地转让给别人耕种。三是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脱节,制约土地流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种植养殖企业大多是与当地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再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而未直接与农户合同,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经营权和承包权脱节。四是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制约土地流转。农村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普遍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两大功能。这就决定了农民不愿轻易离开土地。即使外出打工,农忙时都要返乡种田。

  对策建议

  (一)农村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力度

  一是创新担保机制。各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多方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授信管理模式,将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土地流转信贷业务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独立法人名义申请贷款,可由其成员提供联保,或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方式解决。二是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涉农机构应根据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的特点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按农业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多方面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正常金融需求。三是防范金融风险。各机构要把防范风险作为重要任务来抓,深入调查研究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情况,严格贷款“三查”制度,审慎授信和发放贷款,避免一哄而上。四是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部门要对支持农业项目的机构不仅要在准入政策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而且在“三农”不良贷款方面给予适当的容忍度,给予充分的裁量权。

  (二)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引导及支持

  一是大力推进农村所有权、经营权、承包权等的改革认证,激活农村各项资源。一号文件提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议实施以土地为基础农村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将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房屋等资源确权、登记,向农户颁证,并明确相关权证可用于抵质押,盘活农村各项资源,保障与推动土地流转。二是建立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政府应积极支持与引导土地流转,建立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制定土地流转登记制度,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平台,让土地依法有序流转。三是加大资金扶持。建议政府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建立全额农业保险制度,对农业保险加大扶持力度。要建立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银行业支持土地流转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和税收减免。

  (三)切实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保障

  一是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一号文件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确实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抵押融资问题。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要指导农户按照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格式签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所签订的各种流转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人承包期的剩余时间。三是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再签订流转合同书。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和村委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四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流转土地进行登记备案,减少和杜绝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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