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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制解读

  2015年新的土地制度规定“中国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宅地、林地与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归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指什么,本身具有很大模糊性。这一模糊性源于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三级”指“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队为基础,三级所有”指土地所有权为三级所共同所有,但经营使用权归属于最基层的生产小队。

  人民公社是一种“政社合一”的体制。“政”指政府或国家设在农村最基层一级的政权机构,而“社”指农村最高一级的农民集体组织。1982年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后,原人民公社内部的“政”改制为乡政府或镇政府(1984年末,全国建有8.5万余个乡政府和近7200个镇政府,70余万个村民委员会),原公社内部的“生产大队”转制为“村民委员会”(在法律下,村民委员会为村民自治性组织,每三年改选一次,但在实际上,村民委员会经常成为乡镇政府之下的行政机构),原“生产小队”转制为“村民小组”。当土地由村委或村民小组分配给各农户使用时,对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始终十分模糊,我们在80年代晚期到整个90年代全国各农村的调查中对农民与地方干部问同一个问题:“土地到底是谁的?”得到的答案相当一致:“土地是国家的”。国家法律上明文规定是“集体的”。但农民与村干部在习惯观念上都认为是“国家的”。这显然是“政社合一”的公社体制下形成的“习惯观念”,虽然公社体制已被废除,但在农户与国家之前的自治集体(村委、村民小组)始终没有形成明确的概念。事实上,“村民委员会”也没有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正是由于“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的模糊性质,且在推行土地家庭承包制后,广大村民与村干部依然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其经济与社会含义便是为中国新一轮的工业化、城市化及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而征用农地带来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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