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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原有权益怎样保护?

  10月30日,《〈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农民转户进城后仍能保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产权权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保留原有的权益?11月15日,记者就农民转户进城需要注意的事项,采访了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局长陈爱民。

  “《办法》适用主体是全市农村居民吗?”记者问。

  “《办法》适用的主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居民和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享有与农村集体产权权益相关的农村居民。”陈爱民说,转户是这些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从本市农村居民转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办法》中规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主要有三种方式:保留,允许农村居民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涉及该土地的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流转,鼓励转户居民通过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土地租金或分红收入;退出,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

  此外,转户居民经过合法程序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签订的承包合同期限内可以继续保留。

  “是不是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都能自愿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记者问。

  “不是,这里面是有一定限制的。”陈爱民说,落户在本县、市、区区域范围内中心城区和小城镇及新型农村社区的,在新户籍所在地无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的,可以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京山县、沙洋县和钟祥市农村居民转户后,户口迁出本县、市行政区域外(含在荆门市辖区、荆门市中心城区)落户的,应无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落户至荆门市行政区域之外的,应无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

  举例说明:沙洋县五里铺镇某村居民小李有7亩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如果他举家转户到五里铺镇社区或沙洋县城某社区,但没有在五里铺镇社区或沙洋县城所在的社区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那么原有的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继续享有。如果他转户到荆门城区或是沙洋县以外的地域,应无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共有或继承权。

  同时,对于转户居民的农村集体产权权益,《办法》也进行了界定,即居民转户后仍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等原有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入股的产权收益,仍然按照原有约定享有。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或者退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再享有。也就是说只要迁入地在本辖区,转户居民就可以继续享有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的份额,同时,对集体资产拥有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如果有承包权的农村居民转户后死亡,这个承包权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记者问。

  “《办法》明确列出了三种情况。”陈爱民说,如果转户居民户主死亡,其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的家庭成员全部被招(聘)为国家干部和事业单位职工,享受财政供养的,不得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没有载明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的共享家庭成员的,其承包土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该注销;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载明有包括配偶和子女在内的共享家庭成员的,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农村居民转户后要求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能否得到补偿?”记者问。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以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的,其承包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在承包土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可以获得相应的一次性补偿。”陈爱民说,具体补偿标准根据退出方的投入情况由退出方与发包方协商,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如果农户没有生产设施建设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投入的,不能获得相应补偿。

  此外,转户居民保留的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未能延包的,其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不享受一次性补偿,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以后的土地征收时也不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特别要注意的是,过去很多农民都有开荒地,总是认为开荒地是农民自己的,其实,开荒地不是承包土地,没有确权登记颁证,而是集体资源在让农民无偿经营,所以退出的开荒地不能享受一次性补偿,在土地征收时也不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其收益应该归集体经济组织。

  “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没有什么要求?”记者问。

  “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有严格的程序,必须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归档的程序办理。”陈爱民说。首先,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需要退地的居民,可持《办法》要求的相关资料向户口迁出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退地申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收到退地居民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初审;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再对乡镇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最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户居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批准之日起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谈到退出程序为什么这么复杂时,陈爱民说:“这个程序看上去比较复杂,其实,主要目的还是要让转户后的居民在选择退出承包地这个问题上,要保持慎重的态度,一定要是在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稳定的生活居所等生活可以保证的前提下,才考虑退地。”

  陈爱民最后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农村居民转户后,如果要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产权等权益,一定要注意保证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不要丧失。今后将实行的是居住证制度,农村居民转户后,只要户籍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无论是在哪个城市还是乡村居住,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都能够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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