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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之间的异同及联系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是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两种重要的形式,但很多人都弄不清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的异同及联系。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区别、共同点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转为出让土地权。

  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区别

  1、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对开发商而言,划拨土地是指开发商在当初获得土地的时候是无偿获取的,没有向国家缴纳过土地出让金。

  2、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以向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支付出让金为对价而原始取得的有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简单说来,就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对开发商而言,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且根据评估地价的20%到50%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

  总体而言,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有这4点的区别:

  1、使用权性质不一样;
  2、出让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可能出点使用费用(非出让金),也可能一点不出费用;
  3、使用的权限不一样。划拨土地不能转让,出租,抵押等;出让土地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使用期限不同,出让土地有具体使用期限,使用期届满返回国家,划拨则无时间限制。

  划拨土地权和出让土地权的共同点:

  1、都是土地的流转。
  2、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变更为出让土地吗?

  可以,但需要经过县政府的批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向当地国土部门提交申请后,由县政府审批同意,你需要和当地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同等用途同等级别基准地价的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60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61条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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