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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咋办?

  政府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咋办?评估机构由谁来指定?曹县的张某认为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反相关规定,于今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张某的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所的律师李岫岩、陈旭峰介绍,曹县鼓楼广场一期旧城改造,原告张某的房屋位于该项目范围内,被告曹县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没有遵循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首先,被告选择评估机构不合法,评估机构是由被告指定的,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差异太大;其次,被告公告的补偿价格和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告之日相同区位房地产价格;另外,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张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曹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曹县房地产管理局的请示后,具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的职权,但被告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利充分行使,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本案估价报告所依据的比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是政府公告上确定的,但是,由政府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比准价,并据此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显然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且原告对该比准价也提出异议、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比准价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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