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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关于适当延长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年限的通知》

  河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再次放宽,省直缴存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构建自住住房”)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后延5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政策由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11月13日以《关于适当延长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年限的通知》下发,根据该《通知》,职工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构建自住住房的费用。

  对于提取条件,《通知》明确,购买商品房的,首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购房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任意两样,如提供的任意两样材料中有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无购房合同的,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购买二手房的,首次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买方、卖方、房屋中介三方房屋买卖协议(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同一套住房第二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构建自住住房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省直缴存职工,可持上述材料向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通过省直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提出提取申请,并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提取手续。《通知》强调,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对职工申请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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