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昨日公布。其中,8种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
其中称,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和拟开发的省直属单位国有农用地;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州市县区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依法回购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土地和省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进行开发性建设,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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