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具体指什么?
①如前所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本案中,开发商提供了一份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证明,这份文件是否就是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②关于何谓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参考《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控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实施,2009年9月27日废止)及《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安置、补偿所需的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用、附属物补偿费用、临时安置补助费用、过渡费、产权调换房建设所需费用”。
③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浙江省存在相关规定[1],要求将拆迁预算资金存入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协议的银行,实行专项管理。具体到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2]规定,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存入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拆迁现场附近的一家银行,确保该项资金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并方便被拆迁人专用。而《廊坊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将审核确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认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综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而通行的做法是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
④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定义,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按照上述浙江省、石家庄市及廊坊市的规定,是指接受存款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出具相应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5月20日实施,2011年6月29日废止)第十一条特别强调了 “金融机构出具已专项收存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证明”。因此,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把握,应当由接受存款的银行,出具已专项收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证明。
⑤具体到本案中,市政府所提供的存款余额证明,并非由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银行提供,上述存款应该也就没有进行资金监管和专项管理,相应的存款余额证明只能证明开发商拥有相应的存款余额,而不能证明上述存款余额就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从严格意义上把握,本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存款余额证明存在瑕疵,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在实践操作中,我们理解关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并非严格执行,由开发商提供一份存款余额证明,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这也很有可能是符合当时实际执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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