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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出台2015《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自2008年暂停新增宅基地审批以后,南海首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南海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而此前未批先建的宅基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予以补办合法用地手续。

  昨天,南海区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宅基地管理,理顺历史问题,缓解宅基地刚性需求、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现状

  一户多宅和刚性需求

  两大问题并存

  “儿子都到适婚年龄了,等着分地盖房子娶媳妇!”由于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狮山镇黎岗村民黎女士多次来到区国土部门,“一儿一女都到了适婚年龄,全家四口挤在只有30平方米的房子里面,实在是不知道怎么办了。”

  事实上,在南海,像黎女士这样面临着住房刚性需求的本地居民并不少见。为了探索宅基地由粗放利用向节约集约利用转变,从2008年开始,南海区就全面暂停受理新增宅基地申请。

  “如今,7年已经过去,村民住宅刚性需求越来越突出,由此滋生的违法建设时有发生。”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常务副局长黄文富说,2013年,南海区国土部门对全区宅基地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摸底,“从摸底情况来看,一户多宅和刚性需求两大问题并存。从整个南海来看,户均宅基地有2.03宗,一户多宅比较普遍,但刚性需求也很明显,大约有12%的农村户籍人口有宅基地需求。”

  同时,部分村庄居住区与工商业混杂,缺乏统一规划,农村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状况堪忧。再加上宅基地用地总量较大、宗地面积和户均宗数超标现象较普遍、批少用多、无证宅基地众多等问题。

  “从国土部门的信访量来看,关于宅基地的诉求大概占40%,特别是直联制开展以来,转到国土部门解决的诉求中,80%以上都是关于宅基地的。”黄文富说,这迫切需要我们从制度上进行突破,系统解决问题,“一方面刚性住房需求比较强烈,另一方面土地粗放式发展,导致很多农民不种田只种房子,滋生大量社会问题。”

  解读

  符合条件的村民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区国土局花费两年时间,经过收集民意、起草细则、反复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多个环节,最终起草了《意见》,在坚持现有宅基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进一步探索宅基地管理新方向。

  《意见》强调,农村宅基地整治利用,要规划先行、加强管控,遵循控制增量、盘活总量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居民点内存量建设用地,控制宅基地用地规模;继续坚持“一户一宅”、面积不超标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适度一次性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通过科学统筹规划农村住宅用地,鼓励村居社区公寓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按照规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已有宅基地,本户中有已领取结婚证的子女需要分户且名下在本村(居)委会范围内无宅基地的该户子女;或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原宅基地使用者;以及自愿交回原宅基地且原宅基地已被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原宅基地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可申请使用宅基地。

  此外,在文件下发之前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或只办理部分合法用地手续且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在符合《意见》规定的相关条件下且又不属于不予批准情形的,可依照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土地证。

  《意见》提出,为保证公平,严禁以任何竞价形式安排宅基地。“原来的宅基地就是价高者得。这种看似公平的制度,实际上造就了分配的不公平,容易出现一户多宅情况,也造成一些有刚性需求的居民分配不到宅基地。”黄文富说,在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安排给住房困难户,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有效避免了富人多地、穷人少地现象的产生。

  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其地上房屋、附着物。宅基地不得买卖。宅基地不得安排给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使用,不得对城镇居民出售宅基地。

  宅基地上房屋可按规定流转

  按照《意见》规定,南海区还对宅基地审批权限作出调整。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居民点内土地建房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其中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或农村居民点内非住宅用途的其他存量建设用地的,按规定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同时,南海也对宅基地分配及申请审批制度进行完善。今后,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按备案的宅基地分配和管理制度执行。《意见》中对申请人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不予批准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各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宅基地管理以及相应的规划报建等实施细则。

  另外,宅基地地上房屋可按规定进行流转。在房地一致、产权清晰、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已办理土地证及房产证的情形下,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地上房屋流转而发生转移的,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可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受让人为本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应或下辖的任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人条件。

  此外,《意见》还对宅基地退出与收回进行规范。土地使用者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申请退出,将宅基地使用权交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土地使用证。

  文/珠江时报记者刘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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