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于12月3日经天台县人民政府2015年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0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我县在2013年6月25日,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出台了《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为了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老城区改造,根据《省条例》规定,县房屋征收办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多次组织,反复讨论,历时近一年,修订了《暂行办法》中与省条例有出入的条款,将“暂行办法”改为“实施办法”。
其中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旧城区改造要达到80%的意向率,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征收个人住宅的最低补偿标准等相关内容。新的《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能更好地指导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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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将于明年1月实施:http://www.3jise.com/article/208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