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村两户人因私自转让宅基地而引发纠纷,最终闹上法庭。近日,淳化县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由被告张某返还原告李某宅基地转让费5000元。
原来,今年年初,同村不同组的李某和张某两人私下达成协议。张某自愿将自己的旧宅基地一院转让给李某使用,协议约定转让费含地上附属物共计人民币6000元。可是,当李某开始施工重新收拾房子时,张某所在村组的村民以李某不属于本组为由阻止其施工。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李某找到张某要求退还转让费并赔偿经济损失7530元,但张某对李某的要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后,承办法官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讲解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并要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审批手续,不能私下交易和买卖等。经调解,双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互谅互让,终止协议履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费5000元。
法官讲法: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让人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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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吗?私自转让合不合规?:http://www.3jise.com/article/210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