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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安置模式,提高住房保障效率,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转换通道,满足被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日前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对萧山区货币化安置面积的确定、安置价格的确定和结算、安置房服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办法》,萧山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行多高层安置,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由补偿人向被补偿人提供货币化安置款,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经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协商一致,被补偿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化安置。被补偿人选择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确定选择货币化安置的面积,并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由户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一次性向补偿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社区)核准、镇街(或补偿人)同意,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办法》规定,货币化安置单价以镇街为单位,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征收的集体土地周边普通商品房评估比准价格等因素估价后,由镇街(平台)会同区相关部门根据估价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原则上一年公布一次。货币化安置款根据货币化安置单价结合经核定的货币化安置面积扣除相应的安置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被补偿人家庭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货币化安置款。

  《办法》明确,要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模式。各有关做地主体与街道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房票安置模式。经被补偿人同意,补偿人可将被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化安置款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由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通过市场自行选择商品房购买,并由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以房票价值结算购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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