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1月,新乡市某村村民王某的房屋倒塌,2015年12月,王某着手翻建房屋。在房屋翻建过程中,乡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工作人员以王某翻建房屋没有依法办理翻建审批为由责令立即停工。王某电话咨询律师:乡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
国家一级律师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如果王某陈述的案情属实,王某翻建房屋也应遵循规划审批手续。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四十七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查符合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七十三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案中,王某原有房屋于2013年1月倒塌,近3年翻建时,乡村规划可能已经修改。所以,王某房屋的翻建与上述法律规定的“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并无本质区别,王某应首先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政府审查。如果乡政府经审查认为符合乡村规划,应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王某只有在接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房屋翻建。本报记者王富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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