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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烟台《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征地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发放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
  ■结算后结余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退回原缴纳单位
  ■全程接受公众监督,全面启用征地信息查询系统

  今年1月1日起,山东省烟台市要求各县、市、区在征地报批前,应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作为征地补偿准备金足额预先存入专户,以确保征地批准后三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给被征地集体和农民。这是前不久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烟台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办法》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缴纳范围和标准,账户设立及缴纳方法,费用拨付、使用和监管等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谁收取土地出让金谁支付征地补偿准备金”这一原则,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到账凭据列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进一步落实政府主体责任。

  《办法》强调,征地经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征地补偿准备金拨付至征地补偿发放专户,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征地报批用地未获批准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结算后有结余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纳单位。属政府出资项目征地补偿准备金结余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结合其他政府出资项目统筹安排使用。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函告原缴纳单位,由原缴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筹措资金,补缴至征地补偿准备金发放专户。

  为确保征地政策、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工作程序全部公开透明,全程接受公众监督,烟台市在严格执行征地工作中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的基础上,全面启用征地信息查询系统。在征地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选择补偿方案的意愿,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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