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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政策解读:宁波出台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月25日,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从宁波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宁波出台《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围绕“土地供给侧”改革,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用地存量。

  《意见》的核心,就是要加快盘活城镇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据宁波国土资源局介绍,新策《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是宁波首次就盘活城镇低效用地,以及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相较原规定,记者看到,新策允许对部分存量进行分割转让。也就是说,只要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就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为激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且由市场主体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如何做?

  首先,加快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意见》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包括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免缴城建配套费。而且为解决停车难问题,工业用地建停车楼(库)亦可享受这一政策。

  同时提出,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改造厂房,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制订。

  允许部分存量建设用地分割转让。明确在出让合同无约定,且符合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工业、仓储和用于科研的科教用地分割转让给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定除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外,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其他用途土地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没有对应基准地价的,暂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执行。划拨用地经批准也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暂按商服用地基准楼面地价的2.5%收取。

  纳入低效用地数据库,且原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城镇低效用地(房地产用地除外),经批准后允许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允许联合开发的,地块开发完成后可以按照再开发方案约定的比例将产权分割登记到联合体成员名下(或分割转让到股东名下)。对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数据库且由市场主体进行再开发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依照有关规定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次,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开发利用。

  《意见》明确了宁波市“批而未供”土地的长期控制目标,确保近5年平均供地率大于60%。近5年实际平均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区,除用于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设施项目及民生工程以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此外,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利用。对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但未达到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的闲置土地,可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加以盘活;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无法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采取整体或分割的方式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引导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据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表示,宁波将建立倒逼机制,严格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全市建设用地全程监管系统,实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全过程动态监管,将存量建设用地资源盘活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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