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黑龙江大豆补贴细则出台了吗?目前还没有官方具体消息,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下面土流网带大家回顾一下2017年黑龙江大豆补贴标准相关信息。
2017年黑龙江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为133.46元/亩;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为173.46元/亩。目前,补贴资金已全部拨付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要求各地在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15日内,根据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分户数据抓紧进行补贴公示,并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兑付补贴资金,确保玉米和大豆种植者及时足额拿到补贴。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封闭运行,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款项及费用。
以下是意见全文: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9日
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完善大豆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86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7〕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保障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基本收益,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推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进一步完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实现玉米和大豆补贴机制相衔接,玉米和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政府对玉米和大豆生产者给予一定补贴,生产者随行就市出售玉米和大豆,形成购销主体多元化和多渠道流通的市场格局。
(二)统筹资金、统一政策。省政府统筹安排中央补贴资金,科学确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分配比例和规模。全省范围内施行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分别执行统一的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充分发挥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机制对调整区域种植结构的决定性作用。
(三)保障收益、调整结构。在保证生产者种粮基本收益的基础上,结合补贴资金额度、补贴面积及结构调整方向等因素,对玉米生产者和大豆生产者实行差异化补贴标准,引导扩大大豆种植,促进种植结构优化调整,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落实改革措施,规范工作流程,健全补贴机制,实行面积公示、补贴公示和档案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维护玉米和大豆实际生产者合法利益,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发挥政策效应。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面积。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二)补贴标准。根据全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省统计局、农委核实确认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和大豆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亩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原则上高于玉米生产者补贴标准。
(三)补贴程序。
1面积核实。每年6月至8月中旬,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按照省统计局、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和大豆生产者和流转地承包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座落等信息在村屯、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确保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8月25日前,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将审定后的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省统计局、农委,同时,各市(地)、县(市、区)统计和农业部门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玉米和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详细补贴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基础。8月底前,省统计局会同省农委将分县补贴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省财政厅,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发放。9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农业、统计、物价监管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按照补贴标准和省统计局、农委核定的分县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在接到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底前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地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财政厅作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明晰补贴范围、测算补贴标准,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省统计局、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补贴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省农委牵头负责补贴政策宣传,加强玉米和大豆生产技术指导,提高粮食品质。省物价监管局主要负责做好玉米和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工作,并会同省粮食局、农委做好玉米和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省农委、统计局、物价监管局负责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补贴实施工作方案,明晰补贴范围,研究测算当年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组织开展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等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政策解读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禁止补贴资金体外循环,禁止集体或个人代领转付补贴资金,禁止用补贴资金抵扣相关费用。每年补贴资金兑付后,各地要对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滞拨、截留、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严肃问责。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等媒体工具和宣传手段,以及干部走村入户等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增强政策的透明度,使广大群众及时清楚了解实行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重大意义,掌握补贴对象、面积核实、补贴标准、资金兑付等政策要点,赢得广大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五、工作责任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要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各环节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补贴面积申报审核环节责任。补贴面积申报单位或个人对提出的申报事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统计、农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核实结果负责。
(二)补贴资金分配环节责任。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补贴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平、公正分配资金,并对资金分配到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市(地)、县(市、区)和省农垦总局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分配到补贴对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造成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的,由具体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以及补贴面积核实部门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补贴资金拨付兑付环节责任。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拨付和组织商业银行兑付补贴资金,并对单位和个人兑付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对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拨付兑付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工作疏忽等非主观故意原因造成上报补贴面积不实不准的,省财政厅对多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收缴,由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拨付兑付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5年黑龙江大豆补贴信息回顾
黑龙江大豆种植面积依然呈现缩减,很大一部分和大豆补贴减少有关系。2015年黑龙江大豆补贴标准是多少呢?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2015年黑龙江大豆目标价格直补标准已经正式公布,为60.5元/亩。若按照大豆平均单产250斤/亩来算,相当于每吨大豆补贴约480元。按4800元/吨的大豆目标价格计算,除去480元/吨的补贴,大豆现货价格应为4320元/吨。但据了解,大多数农民出售大豆卖不到这个价格,即使能达到,大豆种植纯收益也不如玉米。因此,目前来看,刚刚开始执行的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对于提高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并没有明显效果,大豆种植面积依然呈现缩减的趋势。
李志强还告诉记者,嫩江地区今年大豆每亩补贴60.5元,规定是补给土地所有者,而不是租户。
佳木斯市吉庆豆业负责人认为,今年黑龙江大豆的补贴标准远远低于农民和大豆行业预期的120—150元/亩的水平。“相关部门确定的大豆销售价格预估偏高,去年秋收后大豆市场价格在2.05元/斤,但后来大幅走低,最低达到1.7元/斤。选择了较高的销售价格作为补贴基准,导致补贴过低。”该负责人说。
在考察中记者发现,去年黑龙江刚开始向政府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偏少,后来出现补报或虚报的数据,共同分享了已经下发的大豆直补款。这使得实际种植大豆的农民获得的补贴减少,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农民种植大豆的积极性。
鹤岗市一位农民告诉记者,在落实补贴金额的时候就存在不公平现象,有的虚报种植面积,导致部分农户所得部分减少。再者就是放款慢,进入今年5月份,农户都开始新一年的生产了,而补贴款项尚未发放,这对生产资金的筹备造成了一定影响。
事实上,即使有直补政策扶持,大豆的种植效益仍远低于玉米。今年东北地区继续实行大豆直补政策,但对农民的激励作用有限,农民还是愿意种植玉米和水稻。
2016年黑龙江大豆补贴细则还在计划中,大家可以随时关注土流网最新消息。
附:
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认真总结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合理引导大豆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国情、省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大豆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种豆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平衡大豆产业上下游利益,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协同推进。注重做好大豆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市场总体平稳。
(五)公平公正。坚持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加强公示,提高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到合法实际种植者手中。
三、改革内容
(一)目标价格制定。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实行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
(二)市场价格确定。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发放。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
1补贴标准。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我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同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大豆的面积。
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大豆种植面积,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不享受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于在合法耕地上实施作物间种、套种大豆的,按照实际种植比例认定大豆种植面积。
3面积核实。市、县政府组织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至10月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等信息在行政村和屯进行公示,确保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每年12月末前市、县统计部门将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报市、县政府审定后,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依据。
4发放程序。省级财政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平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次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兑付工作。
5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四)组织搞好大豆收购。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研究制定相关预案,防止出现大面积“卖难”现象,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省农垦总局、农垦各管理局和农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当地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省物价监管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配合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核算等工作。省粮食局、发改委主要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好大豆生产,加强技术指导,增强我省大豆市场竞争力,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跟踪评估工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负责牵头做好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产量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的衔接。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大豆实际种植者和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调查核实、补贴资金兑付到户及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牵头做好改革的跟踪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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