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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能制定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吗?

  我市是个县级市,我们局搞了个《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请问我们有权制定吗? 

  答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2011年11月10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最后规定:各省(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省(区、市)是指省级自治区和省级直辖市,不是指县级市或者县级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县级市没有立法权。但如果有省级的地方规章,你们可以摘录其中的具体操作部分,作为工作人员的工作手册之类,这是可以的,但你们不能制定颁布你市的《实施细则》之类。如果你们非要制定,将引起行政诉讼,你局将疲于应对,自寻烦恼。

  建议,等待省厅的文件,然后按省厅的文件执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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