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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土地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法律法规

  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可自动延长。

  即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承包,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享有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届满时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 

  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本条是关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规定。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四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均未作出规定。根据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199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四荒”土地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当然,在此之前已经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的承包期限,仍然有效。 

  3.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具有法定性,不得随意变更。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具有强行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合同随意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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